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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葉俊毅

  • 當事人
    張麗華賴陳阿蓮劉魏春共同魏隆成蔡淳茵林承勳吳建緯魏慶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   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賴陳阿蓮 賴淑媛 郭國治 黃魏椿 魏秀琴 魏榮鑒 吳忠合 魏榮鴻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素美 被   告 劉魏春 魏榮求 魏榮治 魏滿重 魏金龍 魏阿滿 魏金燕 魏秀勤 魏金團 魏麗慧 魏麗貞 魏麗慈 魏張來富 吳忠和 魏隆億 魏隆坤 魏隆傳 吳陳對 吳欣芸 吳紳睿 吳國正 賴清治 魏守新 魏大千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桂梅 被   告 魏隆成 魏隆定 魏隆萬 魏隆國 魏隆富 吳正夫 吳耀輝 兼上2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耀宗 被   告 蔡淳茵 林木松 林文興 林美玉 林玉枝 林美華 兼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燁(原名林文賓) 被   告 林承勳 呂世超 吳金明 吳正雄 吳勉 吳秀霞 吳忻岳 吳怜逸 吳萬金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蓉 兼上 7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吳建緯 魏源谷 吳永昌 莊光明 莊光華 莊光映 阮莊光子 莊美玉 莊皓捷 莊舒涵 詹美省 潘銘志 郭彩雲 郭招財 郭全成 郭忠裕 郭雅盈 魏慧怡 陳志朗 陳志銳 陳志昌 陳斯美 永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毅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魏慶麟 魏慶淵 魏慶洋 魏玉琴 魏隆潭 魏隆德 程海濱 賴金城 郭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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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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