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陳鍵安
- 當事人元鼎飾材實業(鎮江)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唯聚實業有限公司、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元鼎飾材實業(鎮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鍵安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唯聚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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