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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
    陳鍵安

  • 當事人
    元鼎飾材實業(鎮江)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唯聚實業有限公司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元鼎飾材實業(鎮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鍵安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唯聚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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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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