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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賴正宗
訴訟代理人
劉偉誠
被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廖貴烽
被告
曹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開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開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顯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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