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 原告
- 邵華
- 被告
- 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宇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