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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請人
華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至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3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銓展國際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6,600元 │AF0000000 │101年12月10日 ││ │ │限公司重慶北路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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