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祥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興邦
- 訴訟代理人
- 張浴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2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珍旺科技企業社 張│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6,380元 │JE00000000 │102年1月31日 ││ │永旺 │用合作社義山分社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