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異 議 人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全球藥用植物博物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21日101年度司促字第24279號更正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依雙方租賃合約第6 條第4 項之約定,若承租方提早解約,應賠償出租方2 個月之租金損害,是承租方即相對人提前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解約,依上開約定,應賠償異議人2 個月之租金損害即新臺幣(下同)268,794 元,故請求更正標的金額由原本之954,794 元增加268,794 元,合計為1,222,888 元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規定,固得裁定更正之。惟支付命令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內容,為決定應否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司法院71年5 月10日(71)廳民一字第353 號函參照)。 三、查本件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954,094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如債務人未於第1 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等事項,且該附件記載異議人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954,094 元,其請求原因事實亦僅記載前開金額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4279 號支付命令1 件在卷可資參照。是就支付命令本身記載觀之,既無從得知其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遽以裁定更正,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更正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