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馬傲霜
- 當事人林秋伶、好朋友小吃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秋伶 相 對 人 好朋友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吳佳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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