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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林秋伶好朋友小吃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秋伶 相 對 人 好朋友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吳佳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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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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