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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請人
林秋伶
相對人
好朋友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吳佳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如下:

主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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