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6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請人
胡維達
相對人
菲樂思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工資等爭議事件,前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進行調解。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工資等爭議,業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1 年7 月25日進行調解,固據提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惟觀諸該調解紀錄之記載,該次調解因相對人未到場,致調解結果不成立,顯見兩造間工資等爭議並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成立調解之情形存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