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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施泳君
相對人
廖元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耕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即相對人)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現金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並依醫療費用收據同時給付勞方(即聲請人)醫療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調解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部分成立內容「資方(即相對人)於102 年6 月10日現金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799 元,並依醫療費用收據同時給付勞方(即聲請人)醫療費用1,400 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交付現金,甚至要求聲請人需繳交個人資料、帳戶及身分證影本,並填寫保險資料等非調解成立內容之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轉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於102 年5月30日調解部分成立,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既稱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則其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成立方案,核與首揭條文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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