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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七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鄧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零貳佰元〔計算式:22,874+83,500×(7 +12/31 )+18,282+5,034 ×(8 +12/31 )=700,200 ,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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