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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4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8號

聲請人
唐世傑
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相對人
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選派林耕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並為非訟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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