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唐世傑
- 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 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 相對人
- 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選派林耕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並為非訟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