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洪韻婷律師 相 對 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8,016 元(計算式:124,800 股×41.17 元=5,138, 016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尚應繳納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