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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請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
相對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

,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38,016 元(計算式:124,800 股×41.17 元=5,138,

016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

臺幣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尚應繳納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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