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陳孟鴻

  • 原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洪韻婷律師 相 對 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8,016 元(計算式:124,800 股×41.17 元=5,138, 016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尚應繳納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彭品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