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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陳孟鴻

  • 原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洪韻婷律師 相 對 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代 理 人 黃雍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 代 理 人 王中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著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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