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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請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
相對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
代理人
王中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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