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如
- 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代理人
- 洪韻婷律師
- 相對人
-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鴻
- 代理人
- 洪榮宗律師
- 代理人
- 黃雍晶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毓芬律師
- 代理人
- 王中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