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淑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炳榮即泰和企業社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