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烱勳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