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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此觀諸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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