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此觀諸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