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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許俊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其中請求新臺幣184,000 元之依據,依所附證物支票號碼AE0000000 ,發票人係「許俊雄」非相對人,法人及自然人各為獨立人格及請求對象,請提出此部份債權係相對人所積欠之證明文件或更正此部份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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