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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華娜即一抹微笑工作室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8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送達正本於債務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2 年12月12日,顯逾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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