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建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上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麗慧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志煌
一、債務人鑫將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吳麗慧、張志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