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拉茲麻子
- 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正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