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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張明理

  • 當事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明日世界世界館管理委員會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同明日世界世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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