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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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