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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廖淑珍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淑訓任諒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諒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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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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