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諒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