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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淑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任諒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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