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泉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