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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琦玉

  • 當事人
    邱顯鴻即廣運實業社興紡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顯鴻即廣運實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紡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琦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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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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