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楊豊彥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久桓
- 被告泳澄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張溧涵即張琴英、游萬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貳萬叁仟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久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即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即游凱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溧涵即張琴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萬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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