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柏銘
- 被告YUS CALVIN INTERNATIONAL LIMITED、泳澄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張溧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YUS CALV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即游凱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即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溢淀即游凱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溧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壹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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