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文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就思飛亞貿易有限公司、英磊國際商事有限公司、極優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列入相對人即債務人,如併予聲請,請具狀補列上開公司之地址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上開三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請求依據、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思飛亞貿易有限公司、英磊國際商事有限公司、極優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鈺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