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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萬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育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羅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君

一、債務人鄭育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羅銓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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