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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陳順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勁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何櫂仰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喜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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