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葉建漢、林世商
-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時間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曼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時間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漢 代 理 人 吳啟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曼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