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麗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同怡資源處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獻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森
一、債務人同怡資源處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獻崴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