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聲 請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5,000元 │KB0000000 │102年1月28日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