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吳玫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