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博群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