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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聲請人
博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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