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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聲請人
美而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具狀釋明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 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2 年9 月4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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