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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5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53號

聲請人
詹景麟
相對人
玳芮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詹景麟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公司法第87條、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開文件經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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