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原告翁綬昌
- 被告美商西門子產品生命週期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嘉容會計師、李青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21號聲 請 人 翁綬昌 相 對 人 美商西門子產品生命週期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翁綬昌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嘉容會計師 保 管 人 李青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西門子產品生命週期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青琪為美商西門子產品生命週期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西門子產品生命週期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西門子產品生命週期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董事決議書等影本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李青琪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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