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債 務 人 陳菀君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豐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豐天公司),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亦有豐天公司回函(見本院卷第189 至190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3,673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264,456 元(計算式:3,673 ×72=26 4,456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記載清償總金額263,952 元與所列清償方法不同,顯係誤載,應更正為264,456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7.1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卷第65頁)。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00,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12,000 元後,餘額為88,0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264,456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豐天公司,擔任兼職代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16,500元,除每月應領薪資外,並無領取年終獎金、業績獎金、津貼及其他補助,此有豐天公司於102 年8 月28日之回函及員工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89 至190 頁)在卷可佐。而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自陳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2,827元,扣除國民年金保費778 元及健保費659 元(見本院卷第179 至181 頁),餘11,390元供個人消費性支出,與內政部公布102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㈢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薪資收入16,5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12,827元後,剩餘之3,673 元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73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 │ 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677,551 元(依本院102 年3 月6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 │ 計算) │ │4.清償總金額:264,456元 │ │5.總清償比例:7.1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179 │ 0.82% │ 30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4,374 │ 6.1% │ 224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1,031 │15.26% │ 560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5,425 │12.93% │ 475 │ │ │公司 │ │ │ │ ├──┼──────────────┼─────┼────┼───────┤ │ 5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106 │ 5.06% │ 186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49,270 │20.37% │ 748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9,577 │13.31% │ 489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800 │ 5.79% │ 213 │ ├──┼──────────────┼─────┼────┼───────┤ │ 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9,039 │ 7.86% │ 289 │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10,750 │ 5.73% │ 210 │ ├──┼──────────────┼─────┼────┼───────┤ │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49,000 │ 6.77% │ 249 │ ├──┼──────────────┼─────┼────┼───────┤ │ │合 計 │3,677,551 │ 100% │ 3,673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