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債 務 人 張柏宏即張銘正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02 年11月29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表附卷足應(見本院卷第91、193 頁)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另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34,850元亦願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20日給付,總清償金額為754,850 元,清償成數為18.638%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34,850元,別無其他資產,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卷( 下稱消債更卷) 第22、77頁】存卷可考。是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解約金34850 元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20日給付,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44,328 元,扣除必要支出539,040 元後,餘額為205,288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44,85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任職於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30,000元至32,500元,此有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193 頁)。 (三)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每月必要支出22,46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等費用1,360 元及高齡79歲父親扶養費4,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房屋租金7,000 元、伙食費6,500 元、交通費1,400 元、水電瓦斯費1,100 元、電話通訊費600 元及日用品費500 元。其各項支出尚稱合理,且債務人每月收入非固定32,500元,其收入係在30,000元至32,500元之間,有債務人所提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1、193 頁) ,如以平均值計算,月均薪31,25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1,360 元、扶養費4,000 元及每月清償金額10,000元,尚餘15,890元,尚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相當。另債務人陳稱其父親目前居住於彰化縣鹿港鎮,其雖育有四名子女,惟其中債務人姐姐張幸容目前無工作,債務人弟弟張育任服兵役中,故僅有其大哥及債務人負擔父親之扶養費,且債務人父親目前高齡78歲( 103 年9 月更生方案之其他應說明事項) ,多有醫療費支出,故債務人每月提出扶養費4,000 元僅為微薄孝心等語。查債務人姐姐張幸容目前無工作收入及以債務人弟弟張育任100 年、101 年工作收入每月1 萬元左右之收入( 見本院卷第144 至148 頁) 觀之,實無負擔債務人父親扶養費之可能。而以內政部公布臺灣省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觀之,扣除債務人父親每月領取之津貼3,000 元及債務人哥哥張銘旭所給付之扶養費5,000 元,尚餘2,869 元,惟債務人父親年紀已近八十歲,且有高血壓、心肌病變、糖尿病等,有債務人所提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1 頁) ,債務人陳報每月扶養費4,000 元,尚稱合理。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 30,000元至32,5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 22,460元) 後,餘款( 7,540 元至10,040元) 幾近全額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 │ ㈠欄位所示。 │ │2.保單解約金34,850元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20日給付,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050,014 元。 │ │4.清償總金額:754,850元。 │ │5.總清償比例:18.63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新臺幣元)│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 │ │( 新臺幣│(新臺幣元)│ │ │ │ │元) │ │ ├──┼──────────────┼─────┼────┼─────┤ │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66,807 │165 │575 │ │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57,473 │1,129 │3,937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44,216 │4,800 │16,730 │ ├──┼──────────────┼─────┼────┼─────┤ │ 4 │台灣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5,702 │212 │738 │ ├──┼──────────────┼─────┼────┼─────┤ │ 5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8,814 │318 │1,108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3,267 │1,144 │3,986 │ ├──┼──────────────┼─────┼────┼─────┤ │ 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662 │518 │1,804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4,073 │1,714 │5,972 │ ├──┼──────────────┼─────┼────┼─────┤ │ │合 計 │4,050,014 │10,000 │34,85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