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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債務人
周永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債務人周永淼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進行,並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周永淼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自民國102 年9 月2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4 頁﹚。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本院已於103 年3 月17日以士院俊102 司執消債清司源字第13號函公告資產表並函各債權人,並於103 年5 月14日、103 年9 月24日召集債權人會議,惟因當場未達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過半數之標準,無法做成債權人會議決議,但當場斟酌債權人意見,並將債權人會議紀錄函各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有異議﹙見本院卷㈠,第237 至241 頁,本院卷㈡,第45至50頁、第54至65頁、第108 至112 頁﹚。故依據上開規定,參酌本件事件性質,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
├──┼──────────┼──────────┼───────────┤
│ 1  │存款﹙臺灣土地銀行民│存款合計共1,415 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解繳│
│    │權分行、合作金庫商業│                    │來院。                │
│    │銀行大同分行、兆豐國│                    │                      │
│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司、第一商業銀行松江│                    │                      │
│    │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                    │                      │
│    │銀行雙和分行、彰化商│                    │                      │
│    │業銀行吉林分行、台新│                    │                      │
│    │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                    │                      │
│    │業銀行城東分行﹚    │                    │                      │
├──┼──────────┼──────────┼───────────┤
│ 2  │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81股               │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股票                │                    │拍賣後連同現金股利解繳│
│    │                    │                    │來院。                │
├──┼──────────┼──────────┼───────────┤
│ 3  │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903元             │待股票拍賣後連同價金一│
│    │現金股利            │                    │併解繳來院。          │
├──┼──────────┼──────────┼───────────┤
│ 4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48股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股票│
│    │公司股票            │                    │已下市。不易變價,返還│
│    │                    │                    │債務人。              │
└──┴──────────┴──────────┴───────────┘
附表二: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12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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