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楊東英

  • 原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首旗
  • 被告
    王家全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王家全 債 務 人 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英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關於「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年2月22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2 月22 日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