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楊東英
- 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首旗
- 被告王家全、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王家全 債 務 人 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英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關於「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年2月22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2 月22 日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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