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葉俊鑫 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債 務 人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桀宇 信 託 人 曾忠義 曾明聰 張聰敏 林佳治 許家駿 林美華 華瑞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信 託 人 羅文榤 曾忠智 曾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高芳英、高芳蘭、陳善為(即原設定之義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0 年9 月5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1800萬元、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0 年12月4 日、101 年9 月4 日、101 年9 月4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於100 年9 月6 日登記在案;嗣不動產移轉於曾忠義、曾明聰、張聰敏、林佳治、許家駿、林美華、華瑞地產有限公司、羅文榤、曾忠智、曾明凱,並由上開受移轉所有權人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予現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周桀宇即周晉義、章榮志於100 年9 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 萬元,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0 年11月5 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借款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滅失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陳述意見,而債務人雖陳述本件聲請人僅匯款4320萬元,並非5500萬元,就超過4320萬元部分業已提起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拍賣抵押物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駁回爭執部分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查本件債務人業已自承聲請人確已借款予伊,惟就數額部分有所爭議,爭議部分聲請人業已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抵押權設定借款借據等證明文件,本院僅得就形式上審酌上開書證,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3 │597 │建│62 │2/3 │高芳│ │ │ │ │ │ │ │ │ │ │蘭、│ │ │ │ │ │ │ │ │ │ │高芳│ │ │ │ │ │ │ │ │ │ │英各│ │ │ │ │ │ │ │ │ │ │設定│ │ │ │ │ │ │ │ │ │ │1/3 │ ├─┼───┼────┼────┼────┼────────┼─┼──────┼────┼──┤ │2│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3 │598 │建│63 │1/5 │ │ ├─┼───┼────┼────┼────┼────────┼─┼──────┼────┼──┤ │3│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3 │599 │建│32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