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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權利質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錦進、呂世燦

  • 原告
    金興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金興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進 相 對 人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權利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權利質權即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後厝漁港突堤碼頭改善工程﹚與相對人間之工程款債權,經聲請人於102 年9 月2 日提供之工程契約書及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北漁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皆註明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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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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