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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請人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朗
代理人
李西田
相對人
吳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4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吳建成、合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吉戊實業有限公司、德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亞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對伊承銷貨品價款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87年5 月2 日登記在案。嗣於89年2 月18日變更擔保之債務人,並經89年2 月19日登記在案;91年12月2 日變更擔保之債務人為吳建成、合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吉戊實業有限公司、寶酒造企業有限公司、聯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永集興實業有限公司、向華傑、林連枝,並於91年12月4 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寶酒造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付款支票屆期未獲付款並經退票無法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向華傑等具狀陳述雖曾為永吉興實業有限公司等之董事,惟公司已停業多年,且未依法改選董、監事,陳述人向華傑等人之董事身分依法應早已解任,且陳述人與公司為不同之法律主體,各有獨立之法人格,故不論公司是否積欠聲請人債務,均與陳述人無關。且陳述人並未積欠聲請人任何債務,亦毋須就公司對外積欠之債務負責等語。另相對人吳建成具狀陳稱聲請人所提之票據,其債權業已罹於時效,且經向債務人寶酒造企業有限公司當時負責人林連枝查詢,其謂並無積欠聲請人貸款,否認債權存在等語。惟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院係依非訟事件第74條規定通知本件抵押權登記之全體債務人表示意見,且聲請人業已提出債務人寶酒造企業有限公司之付款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至寶酒造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立票據,是否罹於時效、是否確已無積欠聲請人貨款等,係屬實體事項,拍賣抵押物事件無從審酌。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北市│士林區  │芝蘭    │二      │157             │林│744.34      │1/5     │    │
├─┼───┼────┼────┼────┼────────┼─┼──────┼────┼──┤
│2│臺北市│士林區  │芝蘭    │二      │157-1           │林│744.33      │1/5     │    │
├─┼───┼────┼────┼────┼────────┼─┼──────┼────┼──┤
│3│臺北市│士林區  │芝蘭    │二      │157-2           │林│744.33      │1/5     │    │
├─┼───┼────┼────┼────┼────────┼─┼──────┼────┼──┤
│4│臺北市│士林區  │芝蘭    │二      │157-3           │林│744.33      │1/5     │    │
├─┼───┼────┼────┼────┼────────┼─┼──────┼────┼──┤
│5│臺北市│士林區  │芝蘭    │二      │157-4           │林│744.33      │1/5     │    │
├─┼───┼────┼────┼────┼────────┼─┼──────┼────┼──┤
│6│臺北市│士林區  │芝蘭    │二      │158             │旱│1520.08     │1/5     │    │
├─┼───┼────┼────┼────┼────────┼─┼──────┼────┼──┤
│7│臺北市│士林區  │芝蘭    │二      │181             │旱│324.47      │1/4     │    │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      │票面金額    │受票人      │
│    │            │            │( 新臺幣)   │            │
├──┼──────┼──────┼──────┼──────┤
│1   │AA0000000   │寶酒造企業有│314500元    │津津股份有限│
│    │            │限公司      │            │公司        │
├──┼──────┼──────┼──────┼──────┤
│2   │AA0000000   │同上        │292500元    │同上        │
├──┼──────┼──────┼──────┼──────┤
│3   │AA0000000   │同上        │166251元    │(空白)      │
├──┼──────┼──────┼──────┼──────┤
│4   │AA0000000   │同上        │295000元    │同上        │
├──┼──────┼──────┼──────┼──────┤
│5   │AA0000000   │同上        │302620元    │同上        │
├──┼──────┼──────┼──────┼──────┤
│6   │AA0000000   │同上        │301660元    │同上        │
├──┼──────┼──────┼──────┼──────┤
│7   │AA0000000   │同上        │317200元    │同上        │
├──┼──────┼──────┼──────┼──────┤
│8   │AA0000000   │同上        │297000元    │同上        │
├──┼──────┼──────┼──────┼──────┤
│9   │AA0000000   │同上        │212910元    │津津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10  │AA0000000   │同上        │252280元    │同上        │
├──┼──────┼──────┼──────┼──────┤
│11  │AA0000000   │同上        │244540元    │同上        │
├──┼──────┼──────┼──────┼──────┤
│12  │AA0000000   │同上        │249490元    │同上        │
├──┼──────┼──────┼──────┼──────┤
│13  │AK0000000   │同上        │239520元    │同上        │
├──┼──────┼──────┼──────┼──────┤
│14  │AK0000000   │同上        │232650元    │同上        │
├──┼──────┼──────┼──────┼──────┤
│15  │AK0000000   │同上        │236710元    │同上        │
├──┼──────┼──────┼──────┼──────┤
│16  │AA0000000   │同上        │245880元    │同上        │
├──┼──────┼──────┼──────┼──────┤
│17  │AA0000000   │同上        │234580元    │同上        │
├──┼──────┼──────┼──────┼──────┤
│18  │AA0000000   │同上        │250320元    │同上        │
├──┼──────┼──────┼──────┼──────┤
│19  │AA0000000   │同上        │300680元    │同上        │
├──┼──────┼──────┼──────┼──────┤
│20  │AA0000000   │同上        │305710元    │(空白)      │
├──┼──────┼──────┼──────┼──────┤
│21  │AA0000000   │同上        │314500元    │津津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22  │AK0000000   │同上        │230700元    │同上        │
├──┼──────┼──────┼──────┼──────┤
│23  │AK0000000   │同上        │238450元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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