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
- 聲請人
- 陳光榮即薛光榮
- 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