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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光榮即薛光榮
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