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37號聲 請 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非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林志旭,自全體蓋章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觀念,應認林志旭係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發票,並非共同發票人,陳明是否仍對林志旭為請求? ㈢提出相對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志旭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