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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82號

聲請人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榮耀機械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徐煥蔚之最新事欄勿省略)。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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